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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州市观赏动物爱好者协会宠物分会用户注册协议

第一步:仔细阅读苏州市观赏动物爱好者协会宠物分会章程: 苏州市观赏动物爱好者协会宠物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苏州市观赏动物爱好者协会宠物分会 Suzhou Pet Prdtect Association (SZPA) 第二条 苏州市观赏动物爱好者协会宠物分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本市热爱动物、关注环保大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本会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积极向有关领导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正常要求和愿望,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本协会以倡导讲道德、讲科学、讲文明、积德行善、珍爱生命的社会风尚宗旨;发扬中华民族崇尚自然、宽仁爱物的传统美德为目的;以保护小动物(伴侣动物和小型野生动物如猴、松鼠、鸟、龟、青蛙、鱼类等等),反对一切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和思想为任务;并身体力行,从事保护动物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观赏动物爱好者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苏州市东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从事以下的业务活动: (一) 定期出版会刊:加强同会员的联系,宣传中华民族文明史,介绍当代文明社会保护动物的思潮,宣传人与动物和谐、友善共处的历史取向,进行保护动物和增强环保意识的教育,普及科学饲养和防疫、保健知识,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揭露、鞭挞虐待动物、残害生灵、破坏自然的思想和行为;开展有关的学术讨论。 (二) 通过媒体,开展动物保护宣传,培养青少年善良的心性、优美的情趣和热爱动物与自然的精神。 (三) 在本市范围内不断发展新会员,扩大动物保护行列;并根据条件,发展团体会员。 (四) 定期举办有关动物保护、动物生存现状和政策与法规、科学管理与饲养、防疫保健与培训等研讨会:开办各种培训班和举办各种讲座,聘请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 (五) 定期举办会员联谊会、经验交流会。 (六) 每年十月,举办规模较大的纪念"世界动物日"的宣传周、展览会。 (七) 按照苏州市科协和民政局有关领导部门的规定与要求,检查工作,总结工作。 (八) 建立小动物爱心教育基地,收容、救护被虐待、残害或抛弃的小动物;定期举办伤残动物展鉴会,进行爱心教育;积极开展"领养"或"认养"小动物工作。 (九) 向有关的政府领导部门,呈送材料,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 与态度友好、互相尊重的境外及国内友好动物保护组织,建立联系,积极开展动物保护、科学饲养、学术研究等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特邀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 (三) 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A 团体会员:从事动物医疗、保健、防疫和运动生存现状研究的单位或团体;从事生命科学、动物史、动物学研究的单位或团体; B个人会员:动物保护者或兽医或与动物保护有关工作的人士;爱护动物、积极支持动物保护和公益事业的人士; 环保工作者、动物研究工作者;培育、训练小动物有经验、有成就,有影响的人士。 C 特邀荣誉会员:凡护、饲养动物有知名度、有影响或对发展动物保护事业有贡献的人士,经社会有关人士或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特邀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组织部门审查通过,填写会同登记表; (三) 交纳本年度会费、会员证费; (四) 录入会员名册、发给会员证; (五)凡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时,应向理事会报送该组织的章程、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名单,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具有为协会服务(有偿)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由退会权; (六) 领养或认领协会救助中心的小动物权; (七) 优先在会刊上发表文章; (八)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及获得资料、书刊、信息等; (九) 会员个人依法饲养小动物,如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协会本部反映,并要求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参加协会的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主动关心、了解动物生存现状; (七) 在不影响个人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下,根据可能,参加一定的协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退会,用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由办公室撤出会员登记表; (二) 会员如无故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和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办公室收回会员证,撤出会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撤出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定协会内政外联工作中基他重大事宜;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大会决议,须经与会者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故不能如期换届时,经理事会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如延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三年换届,需延期时,最长不超过二年。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任期三年,延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十一人组成,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三次会议;情况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理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爱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 120元/年 团体会员会费 1200元/年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财务交由有资质的社会会计服务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协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这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国家政策变化或遇不可克服的困难,须解散或暂时停止活动或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或暂时停止活动的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或暂时停止活动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前的事业;如有债务,则变卖协会即有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物偿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4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联系电话:0512-67707600 传真:0512-67279981 联系人:张小姐
协会地址 : 苏州市白塔东路5-1号东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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